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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标注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
标。
(四)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
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
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本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
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型式包括:
1.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
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
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增安型电气设备e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
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
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
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
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4.正压型电气设备p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
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
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5.充油型电气设备o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
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6.充砂型电气设备q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
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
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7.浇封型电气设备m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
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
电气设备。
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
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9.气密型电气设备h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