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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关系到使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产品,已普遍受到各国消费者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关心和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特别是煤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起步早、规定严。
美国是执行煤矿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对煤矿井下用的涉及矿工健康安全的产品,均需依据申请获得由劳工署采矿安全健康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美国保险局的UL标志,仍需通过MSHA的检查颁发安全标志方可下井。由于管理严格,美国1996年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就降到了0.03人。
在英国,由于井工开采量大,英国煤管局(NCB)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设备与材料管理得比美国更严,他们除了像MSHA一样控制产品的安全性能以外,还规定了采煤机械整机的型式试验与寿命试验,凡未经英国煤炭研究院(MRDE)试验认可,煤矿均不得采购。
在德国,煤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国家矿山管理局规定,在矿山管理局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试验,测试结果送矿山管理局。根据198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新《采矿法》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